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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5号(农业水利类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7-06-19     来源:农业部    浏览:85    评论:0    
核心提示: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关于建立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三、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王怀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中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自2009年以来,连续多年中央1号文件都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明确逐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抓紧抓实这项工作。201411月中央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明确了“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提出了政策原则,明确了任务责任,2015年的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抓紧抓实这项工作,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

为落实中央要求,我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自2009年开展试点以来,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成效显著,截至20173月底,全国2628个县、3.2万个乡镇、52.5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安排部署,2017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前三年选择山东、四川、安徽等22个整省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再选择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广西、青海等6个省份整省推进,目前整省试点省份已达28个。为加快试点工作进度,今年3月,以农业部名义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研判工作形势、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开展,确保各地按时保质完成中央交办的工作任务

20152月,农业部、中央农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提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当前各地试点工作进展不平衡、二轮延包遗留问题引发矛盾纠纷较多、数据汇交进度较慢等问题亟需解决。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分类指导,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工作督导。二是进一步推动进展较快的省份加快数据汇交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三是推动确权成果应用。指导各地积极探索确权成果转化应用的多种方式,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关于建立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承包农户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是其重要的财产权益。20158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2015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宜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有效的实现途径。2016年以来,按照中央要求,我部已经安排部分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同时我们还选择了部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县(区)开展确权成果应用试点。下一步,我部将在抓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问题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重大问题研究,包括有偿转让的条件、原则、形式、程序、评估标准、补偿办法等。三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农委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农户承包权有偿转让退出的条件、范围、程序及退地资金筹措机制等,提出相关建议。

三、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实行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成员共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包括夫妻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共同财产。20151月,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明确要求“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中,再次重申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切实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的调研,在研究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建议和指导地方稳步扩大承包地确权试点范围、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中,充分考虑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在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维护妇女权益问题,在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中,明确要求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要求将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要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进一步督促各地落实政策要求,切实维护包括妇女在内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务院部门职责划分,国土资源部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提案中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正配合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正组织研究农房租赁后的翻新、改建以及租赁到期后的权益划分等问题,提出农房租赁管理措施和建议,以便于指导各地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出租利用闲置农房。

感谢您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工作。

农 业 部

2017614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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